房屋建造总层数不应超过3层,层高不应大于3.5m,房屋总高度不宜大于11m。
城郊村庄中,平原地区人均建设用地不大于90平方米,户均宅基地不大于166平方米,容积率不小于0.5;在山区和丘陵地区,人均建设用地不大于80平方米,户均宅基地不大于133平方米,容积率不小于0.4;在其他村庄,平均地区人均建设用地不大于100平方米,户均宅基地不大于200平方米,容积率不小于0.3。此外,农村居民点人均建设用地不应超过控制指标的5%。如果超过5%,建议每户宅基地用地面积减少5平方米;村庄居民点的闲置、空置宅基地数量超过总数的5%,建议不批准新的宅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