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异地经营缴税需分税种处理,具体如下:
一、增值税预缴
- 一般纳税人: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时,预缴税款 =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 分包款) ÷ (1+9%) ×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时,预缴税款 =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 分包款) ÷ (1+3%) × 3%。 - 小规模纳税人:预缴税款 =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 分包款) ÷ (1+3%) × 3%。 - 余额处理:预缴后余额为负数可结转下次预缴。
- 在项目所在地通过电子税务局完成预缴申报,需填写销售额(含税金额)并核对税额,提交后通过银联快捷缴税完成付款。
二、附加税费预缴
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项目所在地税率计算附加税费(城建税5%、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三、企业所得税预缴
项目部预缴:
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预分企业所得税,由项目部在项目所在地预缴。
四、个人所得税管理
工资薪金代扣代缴:跨省施工企业需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全员全额扣缴,禁止核定征收。
五、其他注意事项
外经(管)证办理:跨市提供建筑服务需办理外经(管)证,用于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 资料留存:预缴时需提交《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及合同原件等凭证。
总结:建筑企业异地经营需在项目地预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总机构预分企业所得税,同时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操作时需注意区分一般计税与简易计税方法,并妥善留存相关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