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17〕22号),现金折扣的会计处理需遵循以下原则和步骤:
一、会计处理原则
现金折扣不计入销售收入,而是作为一项负债在销售发生时确认。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时,按发票价格全额确认应收账款和销项税额。
财务费用核算
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财务费用,作为融资性质的费用处理。若客户在折扣期内付款,则折扣金额同时计入财务费用和银行存款。
二、具体会计分录
销售发生时
借:应收账款(含增值税)
贷:主营业务收入(不含现金折扣)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客户在折扣期内付款
借:银行存款(实际收款金额)
财务费用(折扣金额)
贷:应收账款(原金额)
折扣期满付款
借:银行存款(原金额)
贷:应收账款(原金额)
三、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扣除: 现金折扣作为财务费用,可在税前扣除,需提供销售合同、折扣结算单据及银行支付凭证。 增值税计算
四、注意事项
总价法与净价法:新准则禁止使用净价法,必须采用总价法入账。
凭证要求:需保留合同、结算单据等支持性文件,确保税务合规。
通过以上处理方式,既能准确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又能符合税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