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平等就业权的保护与维权,可参考以下综合建议和案例:
一、平等就业权的内涵与法律依据
平等就业权是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基本权利,既包含社会权利属性(如人格尊严),也包含私权属性(如反对歧视的救济权)。我国《劳动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明确禁止基于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因素的就业歧视。
二、常见就业歧视情形
如以“工作无关理由”拒绝录用(如地域、性别、年龄等);
如长期未雇佣某类群体(如残疾人、农民工);
如职业天花板、薪资差异等隐性政策。
三、维权途径
- 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投诉,要求调查核实并整改;
- 通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工会协商解决。
行政监督
- 向劳动行政部门(如人社局)举报,要求介入调查;
- 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赔偿损失或撤销歧视性决定。
法律诉讼
- 以“人格权侵权”(如侮辱、精神损害)或“劳动争议”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 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歧视导致的损失可要求赔偿。
四、典型案例参考
浙江喜来登拒录案: 2019年浙江喜来登因在招聘信息中设置“法务专员”岗位时未明确岗位所需条件,被法院判决需赔偿损失并公开道歉; 残疾人就业保障
五、预防建议
建议清理现行法规中与平等就业权相抵触的条款,明确歧视行为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需在招聘、录用等环节明示岗位要求,避免模糊表述;
劳动者应了解自身权益,及时收集证据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通过以上措施,可有效保障平等就业权,促进就业市场公平与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