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就业的社保界定主要依据就业状态、社保缴纳情况及法律条款,具体标准如下:
一、核心判定标准
- 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或兴办经济实体、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等情形,均视为重新就业。
社保缴纳情况
- 以用人单位是否为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为核心标准。若失业人员开始由新雇主缴纳社保,则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二、具体情形说明
个体经营或创业
- 领取营业执照并实际经营,或兴办经济实体,享受税费减免等政策。
劳动合同就业
- 与新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或通过劳务派遣、灵活就业等形式就业。
公益性岗位就业
- 在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工作,通常享受社保补贴。
灵活就业
-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若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可视为充分就业。
三、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 明确以用人单位是否缴纳社保作为停发失业保险金的标准。 人社厅通知
四、注意事项
打零工的特殊性:若无用人单位缴纳社保,即使有收入也不属于重新就业,可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主动申报义务:失业人员需主动向社保经办机构报告就业情况,避免因信息滞后导致待遇中断。
通过以上标准,可综合判断失业人员是否重新就业及社保状态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