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单许可证号填报需严格遵循以下规范:
- 一份报关单仅允许填报一个许可证号,且必须如实填写。 - 若涉及自动进口许可证,需在备注栏注明每份许可证对应的报关单项号。
许可证类型要求
- 仅对以下许可证件要求填报:
- 进出口许可证、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加工贸易出口许可证、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许可证。 - 免税品经营单位出口退税商品时,免予填报许可证号。
许可证号格式与获取
- 格式为:`年份-发证机关代码-顺序号`(如`06—AA—204966`),需直接从官方文件或明示资料中获取完整编号。 - 若资料中已明确标注许可证号(如“监管证件代码为4,编号06—AA—204966”),则直接照抄。
操作流程
- 在报关单“许可证号”栏直接填写完整编号,无需额外计算或转换。 - 若需上传随附单据,需在“随附单证”栏按规范选择对应代码及编号。
注意事项:
未申领许可证的商品可免填,但需在“许可证号”栏注明“无”。- 信息不一致可能导致申报失败,建议提前核对资料与海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