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并学校的管理归属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管理主体划分
- 普通高校(如非部属高校)撤并后通常由省级或市级教育局管理;
- 部分农村小学撤并后可能归县级教育局直接管理。
地方政府管理
- 小学撤并后一般纳入地方政府教育管理体系,由县级或乡镇政府负责规划、建设和日常管理;
- 若涉及村集体资产(如联办小学),则校产归村集体所有。
二、管理权限与程序
审批权限
- 乡镇中心小学撤并需经乡镇政府同意并报县级教育局备案,涉及村民利益需召开听证会征求公众意见;
- 市属学校撤并通常由市级教育局审批。
资产处置
- 教育局出资建校的资产归教育局所有,村集体出资的资产归村集体所有;
- 撤并后校舍等固定资产需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处置。
三、特殊情况说明
撤并后新校设立: 若撤并后原校址重新设立新校,需按新校性质(公立/民办)确定管理主体; 学籍转移
四、政策建议
撤并学校应遵循“先规划、后撤并、再建设”的原则,优先保障农村和边远地区教育资源。同时,需探索建立校舍共享、教师交流等机制,避免因撤并导致教育质量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