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五华生态公益林补偿1.补偿对象:经县林业主管部门划定为省级生态公益林而禁止采伐林木造成经济损失的林地经营者或林木所有者。
2.补偿标准:2016年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为28元/亩,其中:基础性补偿20元/亩,激励性补偿8元/亩。⑴对农户经营的自留山、责任山补偿标准为每亩19.5元;⑵对集体统一经营的山林,将损失性补偿资金总额的70%以上均分到人,发放到受益林农手中。
3. 发放程序:按照上级文件规定的补贴对象、标准,由各村根据实际进行逐户造册登记,经张榜公示无异议后,报各镇审核汇总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基础信息上报县林业局确认,并再次公示,无异议后送县财政作为发放补贴的依据,通过县信用社以“一卡(折)通”形式把补贴资金直接发放到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