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款人常驻国家的填写规则需根据交易主体和交易性质综合判断,具体如下:
一、基本填写原则
境外账户开户行所在地
若收款人为境外机构或个人,其常驻国家(地区)通常按境外账户开户行所在国家或地区填写。
境内非居民的常驻国家
若收款人为境内非居民(如外资企业、个人),则填写其常驻国家或地区(如企业注册地)。
二、具体场景解析
境外机构/个人收款
- 在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需在“对方付/收款人常驻国家(地区)”栏填写境外账户开户行所在国家或地区。
- 例如:某美国公司通过境内银行收款,需填写“美国”。
境内非居民收款
- 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收款时,该栏填写非居民的常驻国家或地区(如企业注册地、经营地)。
- 例如:境内A公司收到境外投资款,需填写A公司注册地(如“中国北京”)。
三、注意事项
中间人情况
若存在中间人转款,需按照实际收付款人国别进行申报,即以中间人所在国家或地区为准。
多地区注册企业
若境外企业在中国多地设有分支机构,需根据具体业务性质和申报要求确定国别(如总机构或分支机构所在地)。
信息一致性
常驻国家与账户注册地可能不一致时,以常驻国家为准。
四、申报示例
| 交易类型 | 填写示例| 备注 |
|----------------|-------------------------|--------------------------|
| 境外机构向境内企业付款 | 美国 | 美国企业在中国的分支机构开户行所在地 |
| 境内非居民收款 | 中国北京 | 非居民企业注册地 |
综上,填写收款人常驻国家需结合交易主体类型和账户信息,遵循“境外账户原则”和“境内非居民原则”,并注意中间人和多地区注册的特殊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