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新就业后社保缴费基数的计算,综合权威信息整理如下:
一、缴费基数确定规则
失业再就业人员以再就业起薪当月的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 *注:若起薪当月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按60%计算;超过300%按300%计算,超出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后续年度调整
从再就业的第二年起,缴费基数按上一年实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确定。 *注:月平均工资计算公式为:
$$text{月平均工资} = frac{text{年度工资总额}}{text{实际月数}} leq 12$$
其中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
二、特殊情况说明
新招职工: 与失业再就业人员一致,以入职当月的工资收入为基数。 工资波动处理
长期脱产学习人员:保留劳动关系期间,以脱产或请假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三、其他注意事项
缴费基数与养老金计发基数无关,仅用于计算个人缴费比例和待遇。
若职工在缴费期间离职再就业,需重新办理参保手续,缴费基数以再就业时确定。
以上规则适用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他险种(如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计算规则可能略有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