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军未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计算方式如下:
一、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缴费基数
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缴费基数按 上年度全国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确定。缴费比例
- 个人缴费: 6% - 国家补贴
- 合计缴费比例:11%
- 若军人配偶在《办法》实施前未参加养老保险,可按缴费基数11%的比例一次性补缴,补缴年限与后续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缴费基数
按 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的2%
建立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由个人和国家各承担50%。三、其他说明
调整机制: 缴费基数每年7月根据全国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调整。 与其他参保人员的关系
以上政策自1998年1月1日起实施,特殊地区可延长至5年或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