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量登记报盘填报需严格遵循《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管理办法》及相关规范,具体流程及要求如下:
一、基本填报要求
- 使用钢笔填写,复印或打印时需与原表规格一致,一式三份(申报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各一份)。
- 填报内容需包含矿区名称、矿产名称、矿石类型及品级、主要组分含量等核心信息。
数据来源
- 数据需基于经评审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包括勘查许可证复印件、储量报告及附图等材料。
二、报盘流程
提交材料
- 查明储量登记:需提交原版登记书(四份)、电子报盘、评审意见书、勘查许可证复印件及储量报告。
- 占用储量登记: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及资源消耗数据。
审核与办理
- 储量评审机构完成数据核对后,将材料转交登记管理机关审批,15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并盖章。
三、注意事项
矿区与矿山编号: 矿区编号由登记管理部门统一分配(9位),矿山编号需与年度统计表一致且唯一。
多矿种填报:按主要矿产、共生矿产、伴生矿产顺序分页填报,同一矿产的矿石类型及品级需先合计后细分。
四、法律依据
依据《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执行,确保流程合规性。
总结:储量登记报盘需准备齐全材料,严格按流程操作,并确保数据与报告一致。建议提前咨询登记管理机关获取最新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