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所属期的填报需根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具体规则如下:
根据《契税法》第九条,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取得其他具有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例如,购房合同签订日期即为契税所属期起始日。
申报所属期选择
- 若当地税务机关规定契税按年度申报,申报所属期通常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 若分次申报(如半年一次),则所属期分为两个阶段:1月1日至6月30日和7月1日至12月31日。
注意事项
- 所属期需与纳税义务发生日一致,前后可跨日填报(如5月1日签订合同,5月2日申报)。
- 具体申报期限以当地税务局规定为准,建议提前咨询税务机关。
总结:
契税所属期以合同签订日或凭证取得日为基准,申报时需结合当地征期规定选择对应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