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送达地址的填报方式需根据不同主体选择,具体如下:
一、当事人个人填报方式
- 可在立案时由原告填写,或被告/第三人收到案件材料后反馈至法院。
书面注明电子地址
- 在起诉状、答辩状中直接标注电子送达地址(如邮箱、即时通讯账号)。
电话/微信确认
- 通过电话或微信与法院确认电子地址,并明确接收方式。
二、企业主体填报方式
在线系统填报
- 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市场监管部门全程电子化业务中,填写除注册地址外的其他地址及电子邮箱/通讯账号。
承诺书确认
- 系统自动弹出《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承诺告知书》,阅读后勾选确认,或登录公示系统修改信息。
三、注意事项
法律效力: 电子送达地址需经法院确认(如填写确认书或在线承诺),与纸质地址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信息更新
特殊场景:部分情况下(如判决书、裁定书),电子送达可能不适用,需以法院要求为准。
建议优先选择权威平台(如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填报,并保留电子回单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