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单位解约理由的书写需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法定情形,并确保内容真实、合规。以下是具体要点:
一、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情形(需符合法定条件)
严重违纪或违法
(如严重失职、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或营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害)
劳动者无法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仍不适应)
客观情况重大变化(如企业破产、合同无法履行)
注意事项: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必须提供书面证明,且需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至第41条规定的情形。 二、协商一致解除 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书面确认解除原因,例如:
双方自愿终止劳动关系
协商调整工作内容或岗位
三、劳动者单方解除情形
劳动者可因以下原因解除合同:
违反劳动保护或规章制度
(如存在安全隐患)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合同无效、被宣告破产等)
建议: 劳动者单方解除前应留存沟通记录,必要时可要求用人单位书面说明理由。 四、注意事项
所有解除原因需以书面协议形式确认,双方签字盖章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时需承担举证责任,提供解除依据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协商一致即可解除
法律依据:主要参考《劳动合同法》第36条至第4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