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您已签订劳动合同但未及时取消暂缓就业,建议尽快联系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具体步骤如下:
需携带以下材料:
- 暂缓就业协议书原件(若遗失需学校开具遗失证明)
-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学校开具的证明文件(如《取消暂缓就业申请表》)
填写《取消暂缓就业申请表》,经所在系部学生工作副书记审核同意后,统一到省就业指导中心办理。
根据档案去向选择后续流程
- 回生源地: 直接持材料到省就业指导中心办理,领取《就业报到证》后迁回生源地户籍。 - 转国有/事业单位
注意事项
- 暂缓就业期间若已落实单位,需在接到录用通知后20日内办理报到,逾期可能取消资格。 - 若档案需计算工龄,建议选择挂靠人才市场而非直接回生源地。
建议尽快处理,避免影响后续就业或户籍迁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