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单位就业歧视后,若涉及辞退问题,可采取以下维权措施:
一、核心处理原则
用人单位在正常履职过程中不得实施就业歧视,若因歧视导致辞退,劳动者可主张经济补偿或赔偿。
二、具体维权途径
协商与投诉
- 首先与用人单位沟通,明确表达诉求并保留沟通记录;
- 若协商无果,向劳动监察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提供招聘信息截图、面试录音等证据。
申请劳动仲裁
- 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辞退行为违法并索赔;
- 仲裁时效为一年,需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提起诉讼
- 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辞退决定并赔偿损失。
三、法律依据与救济范围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
《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明确将就业歧视纳入劳动监察范围。
四、注意事项
保留所有与歧视行为相关的证据,包括书面材料、录音、视频等;
若用人单位以“绩效问题”等理由辞退,需结合具体证据判断是否构成歧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