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残疾军人的就业保障政策主要围绕安置方式、就业支持及权益保障展开,具体如下:
一、安置方式
退休安置
因战、因公或因病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的军官、文职干部及士官,可作退休安置,享受工伤职工待遇。
工作安置
五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由政府安排工作(如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并享受与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
自主就业
除上述等级外,其他残疾退役军人可自主就业,政府提供就业培训、创业扶持等支持。
国家供养
一级至四级残疾退役军人,或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者,可申请国家供养,由政府提供生活保障。
二、就业支持政策
社会保险补贴
就业困难退役军人灵活就业或自主创业后缴纳社保费的,可获补贴;在公益性岗位就业者,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距退休不足5年者可延长)。
创业扶持
提供低息贷款、场地租赁优惠及创业培训,残疾军人创业可免征营业税。
税收优惠
企业招聘残疾退役军人可享税收减免,其经营场地、贷款等也获得政策支持。
三、权益保障
医疗保障
退役后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互助及残疾军人医疗补助,与工伤人员待遇一致。
就业保障
安排工作的退役军人不可被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关系,且优先享受地方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四、建议
退役残疾军人应主动了解当地政策,通过就业服务机构获取职业指导,并积极利用社保补贴、创业扶持等资源提升就业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