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再就业个税核算需根据收入性质和就业形式进行区分,具体规则如下:
一、收入性质与纳税项目划分
若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建立连续雇佣关系,其再就业收入应视为 工资、薪金所得
,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7000元/月(或5000元/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
若仅以小时工、临时工等形式提供劳务,或未建立劳动关系,则按 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税。需先减除20%的费用,再按800元/月的标准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二、费用扣除标准
工资、薪金所得: 减除5000元/月基本费用扣除标准。 劳务报酬所得
三、申报与缴纳方式
若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单位需按月计算并申报。
自行申报
需在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办理汇算清缴,核算全年收入与支出后申报。
四、特殊情况说明
退休工资: 属于免税收入,不纳入个税计算。 专项附加扣除
若满足“连续雇佣满12个月”“固定工资”“同等待遇”等条件,可享受子女教育、大病医疗等专项附加扣除。
延长退休人员:部分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后取得的工资,同样按“工资、薪金所得”纳税。
五、注意事项
劳务报酬需开具普通发票作为收入凭证;
非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按次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需保存好劳动合同、工资条等证明材料。
通过以上规则,退休人员可规范申报个税,避免因政策理解偏差产生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