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确定中标人的流程和规则如下:
一、基本原则与法律依据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 必须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评标委员会职责
评标委员会需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推荐不超过3个中标候选人(含排名第一)。
二、确定中标人的具体方式
直接确定排名第一者
招标人优先选择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排名第一者作为中标人。
替代中标候选人的情形
若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出现以下情况,招标人可依次确定后续排名候选人为中标人:
- 放弃中标;
- 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合同;
- 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
三、特殊情形与补充说明
评标方法的影响
- 最低投标价法: 以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确定中标人(但需符合成本原则); - 综合评估法
《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提出,招标人可结合中标候选人的合同履行能力、风险等因素,在收到评标报告后20日内自主确定中标人,不再强制要求必须选择排名第一者。
四、程序性要求
评标报告依据
招标人需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为依据,确保评标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
时间限制
若采用自主确定权,需在评标报告有效期内完成定标,通常为收到报告后20日内。
五、其他注意事项
标包划分: 招标文件可规定标包数量及中标包数限制(如总得分排序取前2名),但需明确排除法则(如已中2标包的投标人后续标包自动排除)。 评标标准制定
通过以上流程和规则,可确保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合规,平衡竞争性与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