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新政策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后重新就业的处理方式如下:
一、停发失业金及待遇保留
重新就业后,用人单位或参保形式(如单位参保、公益性岗位就业等)将自动停发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待遇。
剩余期限保留
若未领取完剩余失业金期限,该期限不会作废。例如,剩余4个月未领取的失业金可继续申领。
二、再次失业后的申领规则
缴费时间重新计算
再次失业时,缴费时间从重新就业之日起计算,与前次未领取的失业金期限合并计算,但总时长不超过24个月。
合并申领条件
- 重新就业后不满1年再次失业,可领取前次未领取的失业金。
- 若重新就业满1年后再次失业,需从新就业缴费时间重新计算。
三、违规处理与责任
隐瞒就业需追责
若未主动申报就业或存在省外就业未告知的情况,将面临停发待遇、多领金额退回、甚至列入失信名单等处罚。
拒不退还后果
多领金额可通过个人账户抵扣或分期还款,拒不退还者可能被法院强制执行。
四、注意事项
主动申报义务: 重新就业后需在60日内提交停领申请,并配合办理社保参保手续。 查询缴费情况
以上信息综合自2025年最新政策文件及权威机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