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天津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认定流程及条件如下:
一、认定条件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具有天津市户籍;
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4050人员);
具备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意愿;
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介绍未实现就业;
无农村承包土地。
二、认定流程
申请人向常住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交《天津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情况表》及相关材料。
初审与公示
- 社区居委会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
- 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类别等。
部门复核与认定
- 街道(乡镇)就业服务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复核材料;
- 区人社局审核通过后,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并将结果录入公共就业信息系统。
结果反馈
认定结果通过社区居委会告知申请人。
三、特殊说明
承诺核查: 对收入、婚姻、子女、失业保险缴费等材料可实行承诺制,需签订《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承诺书》; 家庭限制
就业援助:认定后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就业援助政策,包括岗位开发、职业培训等。
四、所需材料
基础材料:身份证、户口簿、失业证(如适用);
补充材料:收入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子女情况说明等(根据核查需求提供)。
建议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前咨询社区就业服务机构,了解最新政策及材料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