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就业军属社保的办理,根据相关政策和规定,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随军未就业军人配偶社保
- 随军前未就业、经批准随军后未就业且无收入;
- 随军前已就业但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随军后未就业且无收入;
- 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但将关系转入军队。
保障内容
- 养老保险: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随军未就业配偶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 医疗保险
- 随军未就业配偶就业或军人退出现役时,由军队后勤部门将社保关系转入地方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待遇享受。
二、退役军人社保补缴
补缴年限
- 补缴年限不超过军龄,欠缴或断缴不收取滞纳金。
补缴基数
- 按照安置地或参保地上年度城镇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
费用承担
- 由原安置地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个人承担小部分,单位承担大部分。
特殊情况
-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不足15年,可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或延长缴费至退休。
三、其他注意事项
材料审核: 需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军人相关证明等材料,确保参保人员基本信息与社保账户一致。 缴费时间
待遇享受:未就业军属可申请基本生活补贴,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国家规定计发。
建议未就业军属根据自身情况,主动联系军队后勤部门或地方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和转移接续手续。如需具体材料或办理指南,可咨询当地社保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