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证明被拒绝时,可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一、协商解决
首先与单位或原单位协商,说明需求并尝试达成一致。
若单位拒绝开具,可提供劳动合同、工资单、离职证明等替代性文件。
二、行政投诉
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要求责令单位整改。
若涉及事业单位或户籍问题,可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户口所在地人社局申请。
三、法律途径
协商或投诉无果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单位出具劳动关系证明或赔偿损失。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拒绝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需承担行政责任并赔偿损失。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至第五条规定了劳动争议解决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