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缓就业到期后,毕业生需根据是否就业采取不同处理方式,具体分为以下四类情况:
一、已就业
1. 取消暂缓就业:持《暂缓就业协议书》、身份证及单位接收证明(如人才市场接收函)到省就业指导中心办理,获取《报到证》。
2. 档案与户口迁移:凭报到证到单位或人才市场办理档案转移,同时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二、未就业
1. 档案处理:逾期未取消暂缓就业的档案自动寄回生源地就业主管部门,由原学校就业办收回《报到证》。
2. 户口处理:户口统一迁回生源地,需在毕业两年后6月30日前到学校保卫处办理迁转手续。
三、特殊情况
1. 升学/出国:暂缓就业期间已升学或出国者,不签发《报到证》,档案保留至正式毕业后再处理。
2. 不能如期毕业:协议作废,档案保留在学生处,待正式毕业后寄回生源地人事局。
注意事项:逾期未处理可能影响工龄计算、职称评定等,建议尽早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