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就业时间的确定需结合劳动合同签订日期和实际用工时间,具体规则如下:
一、主要确定依据
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签订之日即为就业起始日期,除非存在以下情况:
- 合同签订在前,实际工作在后。
实际用工日期
若劳动合同签订后未立即用工,则以实际开始工作的日期为准。
社保缴纳时间
多数情况下,社保缴纳起始时间可作为辅助判断依据,通常在入职后1个月内办理。
二、特殊情况说明
实习期处理
实习期不计入参加工作时间,正式入职时间从实习结束且转为正式工的日期算起。
法律文书优先级
- 劳动合同优先于入职时间;
- 用工手续(如录用审批表)可辅助确认用工日期。
连续工龄计算
- 职工流动时,工作年限连续计算,无需重复计算间断期。
三、不同群体的特殊规定
《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录用: 以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或用工手续之日为准; 民办教师转公
四、填写规范建议
首次就业时间:填写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或用工日期;
入职时间:与就业起始时间一致,若含实习期需单独标注;
离职时间:记录每次工作结束日期。
五、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但具体起始时间以劳动合同签订日或用工首日为准。社保缴纳时间可作为辅助验证。
(注:若存在争议,可结合工资发放记录、同事证言等材料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