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刑罚分为 主刑和 附加刑两类,具体如下:
一、主刑(只能独立适用)
限制犯罪人自由,但不予关押,需遵守相关规定。
拘役
短期剥夺自由(1-6个月),就近执行并强制劳动改造。
有期徒刑
剥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自由,强制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
无期徒刑
剥夺终身自由,强制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
死刑
最严厉的刑罚,剥夺生命权。
二、附加刑(可附加适用)
罚金
强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适用于经济犯罪、财产犯罪等。
剥夺政治权利
限制犯罪人参与政治活动(如选举权、被选举权)。
没收财产
将犯罪人个人财产收归国有。
驱逐出境
仅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可独立或附加适用。
三、补充说明
数罪并罚原则: 主刑最多适用两种,数罪并罚时总刑期不得超过20年(如管制+拘役)。 特殊情形
罚金作为财产刑,属于附加刑的一种,可以独立适用(如经济犯罪)或附加于主刑。而赎刑(如用财物抵罪)不属于独立刑种,需配合主刑使用。
以上分类及适用规则均依据《刑法》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九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