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时期,府和县的行政级别存在差异,具体如下:
- 县:
明清时期县为基层行政单位,由知县/县长管理,属于正七品至八品官职。县是地方政权体系的核心,负责民政、财政、司法等事务。
- 府:府为承上启下的中级行政单位,由知府管理,官阶为正四品。府通常管辖多个县或直隶州/厅,属于道级单位。
- 在明清的省、道、府、州、县五级体系中, 县
始终处于最底层,而 府则位于县之上,属于更高一级行政单位。特殊说明
- 部分时期(如清代)直隶州/厅与府为平行单位,但整体上府的行政范围仍大于县。
结论:
明清时期,县作为基层行政单位,行政级别低于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