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登记应在双方其中一方的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如果双方都是内地居民,可以选择到任何一方的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进行离婚登记。如果双方是现役军人,则应到现役军人一方的团级以上政治机关所在地的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具体如下:
办理地点
深户居民:可在深圳任一辖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
非深户居民:需要到办理居住证所在辖区的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
办理流程
申请: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持有效证件和证明材料共同到具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
受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审查: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当事人应当持相关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登记(发证):婚姻登记机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希望以上信息能够帮助您更好地了解离婚登记的办理流程和所需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