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金的领取地点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1. 参保人员的最后参保地是户籍所在地,可以在户籍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 如果最后参保地与户籍地不一致,但在最后参保地缴费已满十年,则可在最后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3. 如果在最后参保地缴费不满十年,则需转回上一个累计缴费满十年的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4.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十年,则在户籍地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