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需按规定办理失业保险金停发手续,并确保新单位正常参保。具体操作如下:
重新就业后,需在30日内向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书面申请,提供身份证、就业登记证、新单位招聘证明等材料,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逾期未办理可能导致新单位无法为其参保。
保留剩余失业保险金期限
停发后,剩余失业保险金期限将保留,可继续享受后续失业保障。若再次失业,可累计计算未领取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新单位参保流程
- 办理入职手续时,用人单位需在7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失业人员名单及档案。
- 失业人员需在60日内提交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完成失业金申领终止手续。
法律依据与风险提示
- 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重新就业属于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形。
- 隐瞒就业情况可能面临法律制裁,包括退还骗取的失业保险金及信用记录受损。
注意事项:
不同地区具体流程可能略有差异,建议咨询当地社保机构获取最新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