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就业补偿金的延续需根据伤残等级和劳动合同状态分情况处理,具体如下:
一、伤残等级与补偿金支付规则
- 劳动合同不得解除或终止,保留劳动关系但退出工作岗位,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社保。
- 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需补足差额。
5-6级伤残
-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解除或终止后,社保关系随劳动关系变动处理。
7-10级伤残
-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解除或终止后,社保按规定停缴或转移接续。
二、劳动合同延续条件
医疗期或伤残鉴定期间: 若工伤员工处于法定医疗期或劳动能力鉴定期间,劳动合同应顺延至相应情形消失(如医疗终结或鉴定完成)。 单位维持或提高条件
三、注意事项
补偿金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月工资指合同解除前12个月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未按时支付赔偿时,赔偿期限可自职工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延长。
以上规则综合了《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司法解释,确保工伤职工权益得到充分保障。